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國旗法》第六、七、八條規定:
1、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
2、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3、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和春節,各級國家機關和各人民團體應當升掛國旗。
4、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鎮居民院(樓)以及廣場、公園等公***活動場所,有條件的可以升掛國旗。
5、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紀念日和主要傳統民族節日,可以升掛國旗。
6、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可以升掛國旗。
擴展資料
天安門廣場升降國旗儀式:
舉行升旗儀式時,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參加者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致敬,並可以奏國歌或者唱國歌。
升旗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當國旗在2分07秒的時間內降到國旗桿底座時,壹名戰士迅速用雙手將國旗托住,而後另壹名戰士將旗面均勻地打成折疊狀,此動作精確在13至15把之間。
為確保國旗的聖潔和完整,天安門廣場上空的國旗基本上幾天更換壹面。每逢重大節日,必須更換新國旗。即使國旗不受損,懸掛的最長時間也不得超過10天。《中華人民***和國國旗法》第十二條也規定:國旗應當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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