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盲目簽發。某些基層銀行沒有準確掌握承兌匯票的適用範圍,在沒有核準操作環節風險,就放松條件,盲目簽發。
(二)審查不嚴。對出票人資質條件審查不嚴,不按規定比例交納保證金,簽發、承兌沒有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壹旦與收票人發生經濟糾紛,或因賬戶無足額資金、無有效擔保,導致銀行墊款。
(三) 信用欺詐。不法分子利用銀行承兌匯票具有延時付款、可反復轉讓等特點,先簽發真匯票,再根據真匯票偽造內容完全相同的假匯票即克隆票或用事先偽造好的假票替換真匯票。另壹方面,通過偽造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稅發票復印件等手段騙取銀行資金。
二、風險防範對策
(壹)嚴格系統控制關。銀行承兌匯票在整個業務流程中,潛藏著信貸審查、臨櫃復審環節的風險。通過加強內控制約,盡快補充修訂有關票據法律法規,制訂詳盡的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操作規程。加強票據簽發管理,明確銀行承兌匯票應記載事項,避免缺陷或者無效的銀行承兌匯票流通而產生的風險。
(二)審查好貿易背景審核關。堅持合法的商品交易,以“了解妳的客戶”、“了解妳的客戶業務”為原則,切實加強客戶授信調查。認真審核承兌申請人提交的商品購銷合同、權利質押合同、保證合同、提貨單、倉單等能夠證明承兌申請人真實交易背景的憑證資料。根據約定的付款進度,及時收集客戶銷售實現的增值稅發票原件,並在查驗後復印留檔,防止承兌申請人通過關聯關系虛構交易套取銀行資金。
(三)嚴格保證金繳存關。根據信用評級不同,在辦理承兌業務時,按比例收取壹定金額的保證金,對未評級授信的客戶則收取全額保證金。保證金敞口部分,要求客戶必須提供足額抵押、質押或第三方保證。保證金實施專人、專戶管理,收到客戶繳存的保證金,立即辦理凍結手續,銀行承兌匯票未獲全額解付前,保證金不能動用。
(四)嚴格審驗查詢關。流通是票據的基本特性,在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轉讓、貼現時要做好審驗查詢。壹是審查銀行承兌匯票是否依法簽發,記載事項是清晰、完整,必要時及時向承兌行電報查詢。二是審查持票人的合法性。是否非法取得該匯票。背書轉讓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背書人須簽章,匯票背書須連續,只有這樣才能顯示背書轉移權利,以及擔保、證明的效力。三是認真履行承兌協議。對持票人寄來的委托收款憑證和匯票,做好票面要素、背書連續性、匯票真偽、簽章等合規、合法性審驗,無誤後抽出匯票底卡,將委托收款第三聯加蓋印章,立即履行見票即付的義務。四是規範查詢方式和程序。對他行查詢,查詢要素必須與底卡核對,做到查詢準確、回復及時。
(四)嚴格重要空白憑證和質押物管理關。加強對空白銀行承兌匯票和業務印章的管理,堅持印、押分管原則,嚴格執行出入庫、領用、登記、交接、作廢和銷毀制度,防範內外勾結、偽造和變造票據風險。集中管理大額存單、房產證、汽車大票等抵質押物,規範抵質押物入庫和解押手續,防範票據超過提示付款期而引發的經濟糾紛。
(五)嚴格後續責任落實關。加強對票據使用情況、承兌申請人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的後續監測,對存在嚴重經營風險或違規經營行為的,及時糾正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同時,加大票據業務宣傳和培訓力度,通過多種方式,引導企業根據自身經濟活動需要,正確使用銀行承兌匯票,幫助企業財務掌握甄別票據真偽的方法和技術,避免接受假票和瑕疵票據,保障票據流通。
防範風險沒有終點,做實票據業務,需要銀行內部職能部門密切協作,相互配合,需要業務經辦人員以高度的責任心和使命感,從引發票據風險的根源尋求控制,打造“綠色空間”,切實維護票據的信譽和流通秩序,促進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健康穩健運作,真正實現市場主體的互利***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