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職工在OA系統上發表文章,單位按照規定給發表文章的職工支付壹定金額的稿酬,請問這項所得是稿酬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如果為稿酬所得,是應該並入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單獨作為稿酬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業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46號)第三條關於報刊、雜誌、出版等單位的職員在本單位的刊物上發表作品、出版圖書取得所得征稅的問題規定:
(壹)任職、受雇於報刊、雜誌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誌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於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並,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刊、雜誌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出版社的專業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該員工所在單位並非是報刊、雜誌類單位,則應按第三條*9款第二項規定,除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刊、雜誌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稿酬所得與工資薪金所得不存在合並代扣個人所得稅的問題,該員工當月應繳稅額應為稿酬所得個人所得稅與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之和,對於稿酬所得與工資薪金所得應按稅法規定分別計算當月應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