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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所得稅中,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如何界定的?

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壹)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註銷後的剩余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前款規定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的規定:“壹、依據本通知認定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壹)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以及財政部、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非營利組織;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註銷後的剩余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采取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等處置方式,並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稅務登記所在地的地市級(含地市級)以上地區的同行業同類組織平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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