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賣家沒有處理好賬戶,買家返還發票原件。
賣方應將收回的發票貼在存根背面,並依次註明“作廢”。如有銷售折扣,賣方應根據折扣後的貨款重新向買方開具銷售發票,不得開具紅字發票。
2.賣方已處理賬目,買方已返還原始發票。
賣方開具藍字退貨倉單(屬於折扣退貨,不需要開具倉單,下同),同時開具內容相同的紅字發票。紅字發票記賬聯作為當期銷售收入的抵扣,收回的發票應貼在紅字發票存根聯上,紅字發票存根聯及其他聯不得撕掉。如果是銷售折扣,則按照折扣後的貨款重新向買方開具銷售發票。
3.賣方未作賬務處理,買方已作賬務處理,所以發票原件無法退回。
賣方必須取得買方的有效證明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依據,並填寫藍字回執。開具內容相同的紅字發票的,紅字發票的發票聯退還買方作為當期銷售支出的抵扣,紅字發票記賬聯作為當期銷售收入的抵扣,其余聯不得撕掉。如果是銷售折扣,則按照折扣後的貨款重新向買方開具銷售發票。
4.買賣雙方均已處理賬目,無法返還發票原件。
與上述第3點相同的操作。
5.買方出具的有效證明包括:
(1)必須記錄與發票和銷售清單內容壹致的事項和退貨原因;
(2)加蓋買方單位印章或財務專用章;
(3)同時附上發票原件復印件和銀行回單復印件(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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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1.賣方退貨或收到買方扣款、存根的,根據不同情況,按以下規定處理:
(1)買方在未付款且未進行賬務處理的情況下,應主動將發票原件及扣款退還給賣方。銷售方未進行記賬聯記賬的,應在收到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以及相應的存根聯和記賬聯上註明“作廢”字樣,並依次粘貼在存根聯後面,作為抵扣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在下月購買專用發票時報送稅務機關審核。在收到買方退回的專用發票前,賣方不得抵扣當期銷項稅額。如果是銷售折扣,銷售者應當按照折扣後的貨款重新開具專用發票。
(2)如果賣方已將記賬與賬務處理相結合,賣方可根據退貨的數量、價格或折扣金額開具相同內容的紅色專用發票。撕掉紅字專用發票記賬聯作為抵扣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存根聯、抵扣聯、發票聯不得撕掉。將藍色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和發票聯粘貼在紅字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後面,並在其上註明藍色專用發票記賬聯和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放地點,作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依據。
2.如果賣方退貨或進行銷售折扣,但買方已辦理賬務,無法退回原發票和抵扣,處理如下:賣方只能在取得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的購貨退出證明和折扣請求權後,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格或折扣金額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專用發票。撕下紅字專用發票記賬聯作為抵扣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將發票聯和抵扣聯交買方作為抵扣當期進項稅額的憑證。買方收到紅字發票後,應將紅字專用發票註明的增值稅視為當期進項稅額抵扣,導致不繳或少繳稅款,屬於偷稅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增值稅納稅申報“壹個窗口”管理的通知》規定,賣方在開具藍字專用發票的次月收到買方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的,無論記賬聯是否已入賬,均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專用發票抵扣銷項稅額, 並且已經開具的藍字專用發票不會作廢,也不會以紅字普通發票作為抵扣銷項稅額的憑證。
三。其他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發票開具後,需要開具銷售退貨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發票原件並註明“作廢”或者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銷售折扣時,應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後,開具新的銷售發票。對於僅因發票票面錯誤而非銷售退貨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在上級部門沒有明確之前,暫按銷售退貨開具紅字發票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