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聚眾鬥毆,追逐、攔截他人,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以及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
尋釁滋事罪是指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擾亂社會秩序等行為。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偶發性矛盾糾紛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是被害人故意造成的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姻、家庭、鄰裏、債務糾紛實施毆打、侮辱、威脅他人或者損毀、侵占他人財物等行為的,壹般不認為是“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沿行為的,擾亂社會秩序的除外。
隨意毆打他人,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惡劣”:
1,造成壹人以上輕傷或者兩人以上輕傷的;
2.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
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
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和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7.其他惡劣情況。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