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壹個國際通行的慣例,極大地提高了我國出口產品的競爭力。
為解決大量拖欠出口退稅這壹突出問題,並減輕中央財政壓力,我國從2004年起對出口退稅機制進行重大改革,其中壹個核心內容就是對出口退稅實行了超基數分擔的政策,即以2003年出口退稅實退指標為基數,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稅額,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同負擔。這壹措施的實施有效緩解了企業的資金壓力,促進了出口商品結構優化和加工貿易發展,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演變、發展,壹些新問題漸漸暴露出來,應引起有關部門的關註和重視,以完善相關稅收政策。
比如,基數內的出口退稅地方財政不負擔,超出部分地方財政要按比例負擔,結果,有些地方政府對生產出口產品的企業不歡迎,抵制這些企業進入當地;現有的出口企業生產也受到了影響,因為地方政府拿不出錢來退稅,還有些企業是通過沿海地區出口,沿海地區也不願意出這個錢,反過來影響了內地企業的正常生產。現行出口退稅政策對地方經濟、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經濟的發展有壹定的負面影響。
筆者認為,要解決這壹問題,首要的是出口退稅的負擔比例確定要合理,中央負擔多少,地方負擔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