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關依據
根據《幼兒園管理條例》:
第七條
幼兒園舉辦時必須設置在安全區域。嚴禁在汙染區和危險區設立幼兒園。
第八條
幼兒園必須有符合保育和教育要求的園林和設施。幼兒園的建築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第九條
設立幼兒園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保育、幼兒教育、醫療保健等工作人員:
(壹)幼兒園園長、教師應具有幼兒師範學校(含職業學校學前教育專業)畢業學歷,或經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2)醫生應具有醫學院校畢業的學歷,醫生和護士應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的學歷,或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
(三)保健員應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並接受過嬰幼兒保健培訓。
(4)護士應初中畢業,並接受過兒童保健方面的職業培訓。
慢性傳染病和精神疾病患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十條
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有資金來源,用於保育、教育、維修或擴建、改建幼兒園的建築和設施。
第十壹條
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制度,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幼兒園。
第十二條
城市幼兒園的設立和關閉,由設區的市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
農村幼兒園的設立和關閉,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登記,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