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這個問題,我們之前也提出過壹些建議,但是那些僅僅停留在建議和參考層面的東西,並不能作為實際操作的依據。現在稅務局已經明確,在新規發布之前,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免稅和3%普通發票可以不用收回!
誠然,這種“錯開”的發票,先收回,再作廢或紅洗,最後重新開,最合適,爭議也最少。但是納稅人這樣做會很麻煩。現在稅務局的職位,給大家省了不少事。
我們先來看壹下稅務局的相關回復:
1.政策出臺前開具的免稅發票如何處理?
稅務局的回復主要表示,在新規定出臺之前,已開具的免稅發票可以按1%申報,不回收、作廢、沖減。如果在申報時,符合不超過65438+萬免稅的政策條件,可以享受免稅待遇。
同時,該批復內容也明確:政策文件發布後,適用減征1%政策的,應開具1%的增值稅發票。
2.政策出臺前開具的征收率為3%的普通發票該怎麽辦?
此回復也可明確3%征收率的普通發票是否必須在保單簽發前收回。根據回復內容:不用收回,申報時可以按1%申報。
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建議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企業,應該與自己的客戶充分溝通,甚至可以直接將稅務局開具的這份問答發給客戶,讓客戶放心:在政策公布前,稅務局會認可開具的是免稅發票還是3%普通發票,客戶可以放心大膽地接受,無需額外處理。
但如果遇到客戶不放心,那就必須要1%的普通發票。看來除了收回,作廢或者紅墨水,然後重新開,沒有別的辦法了。畢竟不可能因為壹張罰單就得罪客戶,那還怎麽做生意?但是很難強迫會計。
同時,在稅務局發布的這份問答中,也明確了壹些與開具發票相關的問題:
1.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是1%,也可以放棄對部分收入減稅,根據實際經營需要開具3%的專用發票。
2.小規模納稅人放棄某項銷售收入減免稅優惠的,只能按1%或3%開具專用票,也就是說,小規模納稅人不能開具3%普通發票的,只能開具1%。
3.政策發布前,自行開具3%增值稅專用發票,想享受1%的優惠政策,必須收回已開具的全部優惠券。如果無法收回,那麽只能按照3%申報繳納增值稅。
4.政策發布前,已開具3%普通發票並按3%納稅的個人,可按規定享受3%減1%的優惠政策,多交的稅款予以退還,已代開的普通發票無需收回。
5.大家比較關註生產性服務業包括生活性服務業的問題,得到了明確的答案:生產性服務業中生活性服務業的定義和生活性服務業的定義是壹樣的。我們之前說過,之所以這樣安排,是為了讓納稅人更好地享受優惠政策。
建議妳仔細看看這個問答環節。裏面的回答基本解決了目前納稅人遇到的大部分問題,而且比較權威,妳基本可以放心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