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對象是大病保險,保障對象是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
保障範圍是大病保險的覆蓋範圍,要與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等制度相銜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應按政策提供基本醫療保障。在此基礎上,大病保險主要保障參保人患大病且醫療費用較高時,經醫保和新農合補償後的城鎮居民合規醫療費用。高額醫療費用可以以個人累計年度合規醫療費用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標準判定,具體數額由各地政府確定。合規醫療費用是指可以規定不予支付的實際合理的醫療費用,由當地政府確定。各地也可以從個人負擔較重的疾病開始開展大病保險。
保障水平為新農合起付線以上5萬元以下(含5萬元)合規醫療費用,支付比例為50%;5萬元以上至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支付比例為55%;654.38+10萬元,60%;支付比例根據醫療費用水平確定。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隨著籌資、管理和保障的不斷完善,將逐步提高大病報銷比例,最大限度減輕個人醫療費用負擔。
做好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和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銜接,建立大病信息通報制度,及時掌握大病患者醫保支付情況,加強政策銜接,有效避免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城鄉醫療救助的定點醫療機構、用藥和診療範圍分別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的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