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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算成本是否合理避稅?

法律分析:是的。如果根據會計的權責發生制原則,預計成本屬於當期已經發生的成本費用,則由於未取得發票或其他合法證據,預計成本可以在季度預申報企業所得稅時作為成本費用扣除。但需要註意的是,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前未取得發票等合法證據的,應當調整企業所得稅。如果估計的成本符合會計要求,在合法合理的基礎上估計沒有問題。實踐中,極少數納稅人,為了減少季度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采取隨機成本估算,達到少預繳企業所得稅的目的。這種情況不是合法的偷稅,而是通過編制虛假計稅依據故意拖延繳納國家稅款的偷稅。稅務機關如果在實踐中發現,會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稅法》第五十五條是指流通過程中,應稅對象按照稅法規定應當納稅的環節。比如商品從生產到消費,壹般要經過生產、批發、零售三個階段。繳稅階段解決的是開征壹稅、兩稅,還是全稅,以及確定哪個階段征稅的問題。

第七十六條納稅期限,是指稅法規定的納稅人繳納稅款的法定期限。納稅期限有兩層含義。壹種是確定應納稅款的匯算清繳期限,壹般由稅務機關依法確定;二是納稅期限,即納稅期限屆滿後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的期限。例如,增值稅的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繳納的增值稅確定為1、3、5、10、15、1個月或壹個季度。1月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第壹期納稅為1、3、5、10或15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起15日內申報納稅,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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