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擴大了可逆差異的核算範圍。以前的利潤表負債法只考慮了時間性差異,不能處理時間性差異以外的暫時性差異。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可以核算所有暫時性差異,包括那些可以在時間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以外轉回的暫時性差異。在這種方法下,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余額可以直接反映它們對未來的影響。
準則提出了資產和負債計稅基礎的概念,將暫時性差異定義為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並根據其對未來應納稅額的影響將其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首次將符合條件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扣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這也是所得稅會計處理的重大突破。
以下實例分析了存在暫時性差異時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及相關的納稅調整。
壹般情況下,存在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按照準則的規定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
例:2010 12.25,企業A購買了壹臺不需要安裝的價值8萬元的設備。設備預計使用年限4年,核算采用直線折舊法,無殘值。假設稅法規定按年數總和計提折舊,就沒有殘值了。企業A年利潤總額為100000元,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所得稅稅率為30%。
2011年度,會計折舊20000元(80000÷4),設備賬面價值60000元(80000-20000);稅折舊32000元[80000×4÷(1+2+3+4)],設備計稅依據48000元(80000-32000)。設備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額65,438+02,000元(60,000-48,000元)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3,600元(65,438+02,000× 30%)。2011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26400元{[100000-(32000-20000)]×30% }。
借方:所得稅3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6400元。
遞延所得稅負債3600
2012,會計折舊20000元,設備賬面價值40000元;稅折舊24000元[80000×3÷(1+2+3+4)],設備計稅依據24000元(48000-24000)。設備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額為65,438+06,000元(40,000-24,000元),為累計應稅暫時性差異。2065,438+02年末,待保留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為4,800元(65,438+06,000× 30%),年初余額為3,600元,應重新確認。2012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28800元{[100000-(24000-20000)]×30% }。
借方:所得稅3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8800元。
遞延所得稅負債1200
2013會計折舊20000元,設備賬面價值20000元;稅折舊為16000元[80000×2÷(1+2+3+ 4)],設備計稅依據為8000元(24000-16000)。設備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額為12000元(20000-8000元),為累計應稅暫時性差異。2013年末待保留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3600元(12000×30%),年初余額4800元,應轉回遞延所得稅負債。2013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31200元{[100000+(20000-16000)]×30% }
借方:所得稅3萬元
遞延所得稅負債12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31200。
2065438+2004年計提會計折舊20000元,設備賬面價值為0;稅折舊8000元[80000×1÷(1+2+3+4)],設備計稅依據為0(8000-8000)。設備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額2004年末為0,2065438+,應保留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也為0,年初余額為3600元,應轉回3600元。2014年應納企業所得稅33600元{[100000+(20000-8000)]×30% }
借方:所得稅3萬元
遞延所得稅負債36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33600元。
從上面的處理可以看出,利潤表債務法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主要變化是會計概念由期間改為時點,即利潤表債務法先計算本期遞延稅款的金額,然後“期初加減本期等於期末”, 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是先計算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然後“期末減去期初等於本期增加或減少”。 因此,期末確認和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是所得稅會計處理的前提。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稅率;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稅率。因此,“暫時性差異”的確認和計量是所得稅會計處理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