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助費可以稅前扣除嗎?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所說的贊助支出,是指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支出。
如何判斷是否具有廣告性質?
1.合同性質是不是有償雙向合同,即壹方支付費用,另壹方提供廣告服務?
2.付款人是否通過壹定的媒介和形式使其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得以體現。
3、支付對象是否為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或發布者。
4.企業是否支付費用並取得含有廣告費或業務推廣費內容的發票。
我們來看壹個例子:我們公司是壹家快銷企業。為了從壹所大學招到更好的應屆畢業生,我們公司贊助了壹部分錢給壹所大學的畢業典禮。對方允許我們在畢業典禮上宣傳公司,可以放壹些有我們logo的易拉寶。我們的贊助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根據描述,公司對某大學的贊助支出的目的是為了招聘該大學的應屆畢業生,同時也是為了在該大學的畢業典禮上打廣告。我們認為公司的情況屬於帶有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據此,公司上述費用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的情況下,允許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此外,為防止稅務機關認為這筆支出屬於不可抵扣的贊助支出,相關合作合同應盡量不反映“贊助”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