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
第六條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
1.經營者的名稱和住所;
2.構圖形式;
3.經營範圍;
4.營業場所。
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以該名稱作為登記項目。
第七條經營者的名稱和住所,是指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公民的姓名及其住所的詳細地址。
第八條企業組織形式包括個體企業和家族企業。
如屬家族企業,應同時備案參與企業經營的家庭成員的姓名。
第九條經營範圍是指個體工商戶開展經營活動的行業類別。
登記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分類標準,登記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範圍。
第十條經營場所是指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詳細地址。
個體工商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經營場所只能有壹個。
第十壹條個體工商戶申請使用名稱,應當按照《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辦理。
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正確建帳,準確核算。對對賬憑證健全、核算準確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應進行查賬征收;對生產經營規模小、沒有建帳能力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應當對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個體工商戶有壹定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實行核定征收。
擴展數據
註冊申請註意事項:
第十二條個人、經營者本人為申請人;對於家族企業,家族成員中的主辦經營者為申請人。
委托代理人申請開業、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第十三條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登記機關委托下屬工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的,應當到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所辦理登記。
申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以傳真、電子數據交換或電子郵件方式提交申請的,應提供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的聯系方式和通訊地址。
登記機關受理的申請,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5日內,提交與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內容壹致的申請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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