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註銷以後是不可恢復的,只能夠重新辦理。辦理稅務登記程序公開,納稅登記包括稅務(註冊)登記、變更登記、重新登記和註銷登記四種。
辦理稅務登記證的程序為以下四步:
1、納稅人在領取營業執照後的三十天以內,拿著營業執照向稅務登記分局提出辦理稅務登記的申請;
2、領取填寫登記表,加蓋印章後同其他相關材料壹起拿到登記窗口;
3、稅務登記分局對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表等材料進行審核;
4、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根據規定期限辦理代扣代繳手續後由主管征收分局發給扣繳義務人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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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於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