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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區分混合銷售和兼營

區分混合銷售和兼營為如下:

1、混合銷售稅務處理原則是按企業的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而兼營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應稅行為的銷售額,從而計算相應的增值稅應繳稅額;

2、混合銷售的本質是壹項納稅行為;而兼營行為的本質是多項應稅行為。

混合銷售主要特征是:

1、既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非應稅勞務 ;

2、同壹項銷售行為;

3、從同壹個購買方取得。

4、混合銷售行為原則上只征壹道稅,主要以比重大的為主;

5、收取的裝卸費為張某,而不是甲公司,從兩個渠道所得,不能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應屬於兼營行為;

6、當兼營兩種或以上的業務時應當分別納稅,分別核算,否則從高納稅。

綜上所述,實踐中,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容易混淆,兩者的***同點是都包括銷售貨物與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兩種行為不同點是混合銷售行為強調在同壹項銷售行為(同壹業務)中存在兩者的混合且價款難以分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五條

壹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

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條第壹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範圍的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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