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聯合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關於印發〈廣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實施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7]51號)等規定: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年度繳納額按照用人單位上壹年度安排的殘疾人數量與本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差額的乘積計算。計算公式如下:每年繳納的保障金=(上年度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度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職工人數)×上年度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2018至2020年底,按照2017的征收標準征收保障金。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未超過2017的征收標準的,可以按照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征收保障金。
擴展數據:
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2015)72號第八條規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壹年度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與本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差額乘積計算繳納。這項費用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征收。沒有單獨地方稅務局的,由國家稅務局征收。
殘疾人就業必須是本單位正式職工或按國家規定與本單位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含1年)的職工,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被安排的殘疾軍人和因工致殘人員,經鑒定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準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後,方可納入安置比例。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廣東省稅務局官網-關於用人單位申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通知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