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占用的土地已核發土地使用證的,按照土地使用證確認的面積征收;未核發土地使用證的,按實際占用土地面積或稅務機關核定的面積征收。用建築面積除以層數來計算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的方法,只是在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土地面積的情況下的壹種簡單方法。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土地面積。實際占用面積按以下方法確定:
(1)凡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確定面積的單位,以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2)未組織調查,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3)未核發土地使用證的,納稅人應如實申報土地面積。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檢查簽發的通知》規定:“六。納稅人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的確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土地面積。未組織調查,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未核發土地使用證的,納稅人應當如實申報土地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