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票丟失:把存根聯復印,交客戶當地主管稅務局確認並出具未抵扣稅證明,報本公司主管稅務局後,開具紅字發票沖原開發票,再重新填開發票給客戶。如果已抵扣稅不得重開;
2、普通發票丟失,復印存根聯並蓋章給客戶入賬。財務人員應該設置發票登記本,登記購入發票的數量、號碼,開出的發票號碼、日期、客戶、金額、領取人,送給客戶要客戶回簽,避免麻煩。
發票丟失報銷方法如下:
1、可以找到出票的單位和他說明原委,用其發票底聯復印壹張之後到單位由丟失發票的經受人寫給情況說明,再由主管領導簽個字,憑這張復印的發票報銷;
2、丟失的是本單位開具的專用發票,而且是個抵扣聯在壹起的,就要寫明情況。請單位的財務部門和稅務機關取得聯系,商量最佳的解決辦法;
3、無論丟了什麽類型的發票,不管是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都是不能要求對方重新再給開具發票。作為出票人再開發票就等於再上壹次稅。
綜上所述,開票方和收票方應完善發票管理和保管傳遞制度,保證發票在各個範圍內不遺失;選擇適當的發票傳遞方式,專門送達或其他安全的郵遞方式進行傳送,並及時跟蹤,保證發票在傳遞過程中的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
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返還。
第三十四條
稅務機關在發票檢查中需要核對發票存根聯與發票聯填寫情況時,可以向持有發票或者發票存根聯的單位發出發票填寫情況核對卡,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按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