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計算方法:
應納稅所得額=總收入-不納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彌補虧損
2、間接計算法: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總額加或減納稅調整項目金額。
例1:某企業為居民企業,其2008年業務如下:
(1)實現產品銷售收入4000萬元。
(2)產品銷售成本為2600萬元。
(3)銷售費用770萬元(含廣告費用650萬元);管理費用480萬元(含業務招待費25萬元);財務費用60萬。
(4)銷售稅金654.38+0.6萬元(含增值稅654.38+0.2萬元)。
(5)營業外收入80萬元,營業外支出50萬元(包括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向貧困山區捐贈30萬元,繳納稅收滯納金6萬元)。
(6)計入成本費用的工資總額200萬元,撥入工會經費5萬元,職工福利費365,438+0萬元,職工教育費7萬元。?
要求:計算企業2008年實際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計算過程:
(1)會計利潤總額= 4000+80-2 600-770-480-60-40-50 = 80(萬元)
(2)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收入=650-4 000×15%=650-600=50(萬元)
(3)增加業務招待費收入= 25-25×60% = 25-15 = 10(萬元)
4 000× 5 ‰ = 20萬元> 25×60%=15(萬元)
(4)捐贈支出應調整增加收入=30-80×12%=20.4(萬元)
(5)應增加工會經費收入=5-200×2%=1(萬元)
(6)職工福利費增加收入額= 365,438+0-200× 65,438+04% = 3(萬元)。
(7)職工教育經費應增加收入=7-200×2.5%=2(萬元)
(8)應納稅所得額= 80+50+10+20.4+6+1+3+2 = 172.4(萬元)
(9)2008年應納企業所得稅=172.4×25%=43.1(萬元)
例2:某工業企業為居民企業,其2008年業務如下:
年產品銷售收入5600萬元,產品銷售成本40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800萬元,其他業務費用694萬元;取得購買國債利息收入40萬元;繳納非增值稅營業稅及附加300萬元;發生的管理費用760萬元,其中新技術研發費用60萬元。
業務招待費70萬元;財務費用200萬元;取得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的股權收益34萬元(已在投資者所在地按1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取得營業外收入654.38+0萬元,發生營業外支出250萬元(含公益捐贈38萬元)。
要求:計算該企業2008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計算過程:
(1)利潤總額= 5 600+800+40+34+100-4 000-694-300-760-200-250 = 370(萬元)。
(2)債務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收入應減40萬元。
(3)技術開發費減免收入=60 ×500/o=30(萬元)
(4)按實際業務招待費的60%計算=70 ×60%=42(萬元)
按銷售(營業)收入的5‰計算=(5 600+800) ×5‰=32(萬元)
按規定稅前扣除限額應為32萬元,應增加實際應納稅所得額=70-32=38(萬元)。
(5)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的股權收益,屬於免稅收入,應減少應納稅所得額34萬元。
(6)捐贈扣除標準=370 ×12%=44.4(萬元)
實際捐贈額38萬元,低於扣除標準44.4萬元,可按實際捐贈額扣除,不進行納稅調整。
(7)應納稅所得額=370-40-30+38-34=304(萬元)
(8)該企業2008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304 ×25%=76(萬元)。
擴展數據:
稅種:
1.國有企業所得稅
國有企業所得稅是對國有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壹種稅。是國家參與國有企業利潤分配,直接調節企業利益的壹個重點稅種。建國後,很長壹段時間,國家不對國有企業征收所得稅,而是實行國有企業上繳利潤的制度。
為理順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進壹步擴大企業自主權,1983在全國範圍內實施了“利改稅”的第壹步,規定從1983 6月1日起對全國大部分國有企業征收所得稅,征稅時間從1983 65433日起。
第壹步;“利改稅”的辦法規定,對國有大中型企業征收55%的所得稅。稅後利潤根據企業不同情況,采取增加包幹、定額比例、調節稅、定額等方式繳納。?
1984實施“利改稅”第二步。對大中型國有企業繳納55%所得稅後的利潤征收統壹調節稅,設想將國家與國有企業的分配關系完全固定為稅收關系。
國務院9月1984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和《國有企業調節稅征收辦法》對第二步“利改稅”作出了具體規定。
2.集體企業所得稅
集體企業所得稅是國家對從事工業、商業、建築安裝、交通運輸、服務業等行業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壹種稅。集體企業所得稅是由原來的工商所得稅演變而來的。
3.私營企業所得稅
私營企業所得稅是對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壹種稅。1979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個體經濟的發展,出現了擁有私人所有資產和壹定數量從業人員的私營企業。
4.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是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壹種稅。
根據對外開放政策,為適應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新形勢,9月198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同年2月14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公布了實施細則。
這是我國制定的第壹部直接涉及涉外因素的企業所得稅法。按照維護國家權益、稅負較輕、從寬優待、程序簡便的原則制定。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中外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
征稅對象是合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工業、采掘業、交通運輸業、農業、林業、畜牧業、品質旅遊、餐飲服務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收入是指股息、紅利、利息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和提供專利、專有技術、商標、著作權的收入。
5.外國企業所得稅
外國企業所得稅是對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的外國合作者和外國企業的所得征收的壹種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經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於2003年6月5438+0981日公布,並於2003年6月5438+0982日起施行。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於2月21日公布了實施細則。這是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後,我國頒布的又壹部直接涉外的企業所得稅法。
6.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是指對設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壹種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稅法》是在總結十幾年改革開放實踐經驗、參考國際慣例的基礎上,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經過長時間研究醞釀制定的。
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1991年7月1日起實施。
參考資料:
企業所得稅-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