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報”欄旁邊的空白處為納稅人的簽名;
3、“定額對比”欄在定額變更、調整時填寫,新業戶不填寫此欄;“上月開具的普通發票應納稅額”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同時要註意“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壹欄中應納稅業務額與上壹期每月開具的普通發票應納稅額之間的邏輯關系。
4、“管理意見”欄“經理”由稅務管理員簽字;“負責人”應由個人征收管理負責人簽字;“主管稅務機關意見”欄中的“負責人”應由主任簽字。
5.本表壹式三份,納稅人壹份,主管稅務機關壹份,縣(市)級稅務機關壹份。
(1)自行申報。定期戶應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和申報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填寫相關申報資料。申報內容應包括經營行業、經營面積、從業人數、月營業額、收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申報項目。這壹項提到的業務量和收入都是估算。
(2)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情況,參照典型調查結果,采用《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額,計算應納稅額。?
(3)名額公示。主管稅務機關應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公示的地點、範圍和形式,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利於定期定額戶和社會各界理解和監督的原則確定。
(4)上級批準。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公示意見結果對定額進行修訂,並將核定情況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審核後填寫《核定定額通知書》。
(五)下達配額。主管稅務機關將《核定定額通知書》送達定期戶執行。
(六)公布名額。主管稅務機關將在原公示範圍內公布最終定額和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