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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建房出租交稅問題

1.單位或個人自建自用建築物,其自建行為不是建築業稅目的征稅範圍,不征收營業稅

2.所謂單位自建不動產,是指具有建築安裝施工資質和能力的企業,由自己施工建設房產,並歸本單位自行使用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壹款“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應稅勞務,不包括在有償提供應稅勞務之內”之規定,對自建行為,因系由公司內部員工提供應稅勞務,不屬於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提供應稅勞務的行為,因而不按“建築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3.對個人自建建築物自用,僅限於個人自購材料、自聘人員、支付工資並擁有建築物產權以滿足自己生產生活的需要。對於以個人名義為他人提供建築安裝勞務,且結算全部或部分工程價款的,應當征收營業稅。

個人承租土地建造廠房用於出租,根據穗地稅發[2006]267號文規定,出租人應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街道出租屋管理部門申報繳納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和申請開票。(壹)出租人取得房屋出租收入,應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外籍個人不征)、教育費附加(外籍個人不征)、房產稅(或城市房地產稅)、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二)為了便於征管,對個人出租房屋應征收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個人所得稅合並按綜合征收率(具體規定見附表)進行計征,計稅公式為:個人出租房屋應征稅額(未含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租金收入×綜合征收率 涉及的稅率請看穗地稅發[2006]267號附件的規定。

房產稅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壹種財產稅。現行的房產稅是第二步利改稅以後開征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布了《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從當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房產稅的特點:1、房產稅屬於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其征稅對象只是房屋;2、征收範圍限於城鎮的經營性房屋;3、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征稅辦法,對於自用的按房產計稅余值征收,對於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稅。

納稅義務人及征稅對象

壹、納稅義務人

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

(壹)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二)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

(三)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四)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亦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五)無租使用其他房產的問題。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二、征稅對象和征稅範圍

房產稅的征稅對象是房產。所謂房產,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但獨立於房屋的建築物如圍墻、暖房、水塔、煙囪、室外遊泳池等不屬於房產。但室內遊泳池屬於房產。

由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壹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征稅範圍: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不包括農村的房屋。

計稅依據與稅率

按照房產余值征稅的,稱為從價計征;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稱為從租計征。

壹、計稅依據

1、從價計征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壹次減除10%~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

扣除比例由當地政府規定。

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壹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等

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

還應註意以下三點問題:

(1)對投資聯營的房產,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予以區別對待。***擔風險的,按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對收取固定收入,應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產稅。

(2)對融資租賃房屋的情況,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以房產余值計算征收,租賃期內房產稅的納稅人,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時,如中央空調設備已計算在房產原值之中,則房產原值應包括中央調設備;舊房安裝空調設備,壹般都作單項固定資產入賬,不應計入房產原值。

2.從租計征: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二、稅率

(1)按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

(2)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12%。但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於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應納稅額的計算

1.從價計征的計算

從價計征是按房產的原值減除壹定比例後的余值計征,其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年稅率1.2%

2.從租計征的計算

從租計征是按房產的租金收入計征,其公式為:

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

沒有從價計征的換算問題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其余均從次月起繳納。

稅收優惠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稅免征房產稅。但上述免稅單位的出租房產不屬於免稅範圍。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但如學校的工廠、商店、招待所等應照章納稅。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但經營用的房產不免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但個人擁有的營業用房或出租的房產,應照章納稅。

5.對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所屬分支機構自用的房地產,免征房產稅

6.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1)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免稅。

(2)損壞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險房屋,經有關部門鑒定,在停止使用後,可免征房產稅。

(3)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免征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並在申報表附表或備註欄中做相應說明。

(4)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在施工期間,壹律免征房產稅。但工程結束後,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從基建單位減收的次月起,照章納稅。

(5)為鼓勵地下人防設施,暫不征收房產稅。

(6)從1988年1月1日起,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調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暫緩征收房產稅。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其他非營業用房,是否給予照顧,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按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辦理。

(7)對高校後勤實體免征房產稅。

(8)對非營利性的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9)從2001年1月1日起,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征收房產稅。

(10)對郵政部門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的房產,應當依法征收房產稅;對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以外的上在縣郵政局內核算的房產,在單位財務帳中劃分清楚的,從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產稅。

(11)向居民供熱並向居民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的生產用房,暫免征收房產稅。這裏的“供熱企業”不包括從事熱力生產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熱的企業。

(12)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對位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並按高教系統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

對從原高校後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進行獨立和選並有法人資格的高校後勤經濟實體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7、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於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文號:國發〔1986〕90號 發文單位:國務院 發文日期:1986-9-15

第壹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

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壹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第七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財政部備案.

第十壹條 本條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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