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部分:行業政策
1)行業名稱
公司名和註冊商標經向司法部公司註冊部門申請便可在薩摩亞獲得保護。
2)行業登記
所有公司必須依照新西蘭公司法1955和薩摩亞公司法1935之規定辦理註冊登記。此外還包括合並或合作社團,慈善基金會以及信用社等。
3)行業許可
行業經營許可證的發放依照行業許可法1998執行。向國稅局索取申請表,填寫後提交給國稅局局長。獨資和合夥個人每年繳納行業管理費220塔拉,公司每年繳納500塔拉。
4)稅務登記
各行業必須到國稅局辦理(增值稅)稅務登記。這是壹個資產自我評估制度,其他許多國家也有類似的制度。
5)行業限制
行業許可法1998對所有在薩摩亞受到禁止的商務活動有明確的規定。此外,外國投資法2000還明確規定了只對本國人開放的所有商務活動。
6)環境保護
土地與環境法1989的第三部分包含環境保護問題。雖然該法對壹個項目進行強制性環境影響評估沒有具體的規定,但授予國土與環境部部長以下權利:
(a)保證在完全解決所有影響自然和人文環境問題的前提下對每個項目給予政策或廣泛的資金支持。
(b)對所建項目涉及或將要涉及的環境影響進行評價,包括對陸地和海洋資源的消耗或對現有資源利用的改變。
(c)對項目進行監測和跟蹤。
國土與環境部已經制定出壹系列保護和合理利用環境的政策。其中之壹為“臭氧層保護條例”,以控制和限制對含有破壞臭氧層物質的產品的進口。
保護和管理沿海區的公***資產是壹項國策。要求所有政府發展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同時鼓勵個人主動與政府簽訂管理計劃協議,對所開發的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受保護的環境資源有沙灘,珊瑚礁等。
7)
工業園區
阿皮亞以西5公裏有壹個工業園區。租用土地應向薩摩亞土地管理局申請。薩摩亞‘自由保有土地轉讓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只能購買自由保有土地,並先要取得國王批準。外國投資者可以向政府或私人租用土地,租期最長為20年。超過20年者,須經過國王同意。
第二部分:投資激勵政策
1)貿易工商部(現工商勞動部)專門成立了貿易投資促進會,以促進在薩摩亞的投資。打算在薩摩亞投資興業的國內外投資者應該將其識為他們獲取貿易投資信息的第壹站。此外,貿易投資促進會還為私人投資者提供各種幫助信息。
2)外國投資證書
外國投資法2000規定,凡是有外國股權的投資必須持有外國投資證書。向貿易工商部(現工商勞動部)提交證書申請,並由部長批準。證書在經商期內有效。
此證書並不能保證國稅部頒發行業許可證和或由勞動部(現工商勞動部)頒發用工許可證。因此,外國投資者必須遵守各部門的相關條例和辦事程序。
3)基礎設施
工廠用地
投資者負責準備工廠可用地,但貿易工商部(現工商勞動部)為投資者在鑒別和獲取地皮或工廠用地方面提供合理的建議和簡化辦事程序。
基礎性服務
強調為商業用戶提供不間斷的服務。
政府通常把電通到所建項目工地。
工業活動沒有特別的收費。
第三部分:就業政策
薩摩亞的主要資源之壹就是勞動力。最大限度的利用這壹資源是政府的首要任務。1972勞動與就業法規定,勞動部(現工商勞動部)負責推進和保持國家勞動力的完全就業。
1)鼓勵勞力密集性產業
所有經濟活動都受到鼓勵,但能為當地工人創造就業機會的勞動密集性活動尤其受歡迎。對於依賴國外引進專門技術的活動,可通過本地化最終為當地勞力提供就業。
2)工資率
私營業主可以在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之上自行制定工資等級。截至2002年10月1日,凡年齡在18歲以上的工人最低工資率為每小時1.6塔拉(0.48美元)。
3)社會保險
事故賠償法1989/1990規定,雇主必須繳納1%的工資稅作為工人賠償險,並由事故賠償部實施。工人因工傷事故造成傷害或喪失能力可獲賠償。此外,工人如果因交通事故傷害還可以通過車輛險獲得賠償,盡管事故與工作無關。
社會保險法由國家準備基金會實施,規定雇主必須繳納5%的工資稅,與工人繳納的5%的工資稅配套。
4)外國人就業
外國人打工不受限制,但有嚴格的規定。
凡是來薩摩亞工作的外國人必須在到達薩摩亞這前辦理工作許可證和入境許可證。工作許可證首次發放有效期最長為2年。配偶和子女要求辦理探親證。外國人工作期滿,他/她要離開薩摩亞時,必須辦理出境證。
勞動與就業(外國人就業)修正法1999簡化了招收外國工人辦理就業許可的手續。特別是給當地缺少的機能工發放工作許可證。移民修正法2000對來薩摩亞打工的外國人簽發入境簽證有明確的規定,職業許可證由勞動部發放。外國工及其家屬出境前須由移民局簽發出境再入境許可證。18歲以下不用辦出境許可。多次出境再入境許使用期最多為12個月。所有外國人申請出境許可需要擔保。擔保人在出境申請表上簽名。擔保人同意在當事人離境期間或逾期不歸時按要求支付所有政府規費。外國工在薩摩亞不可以變換工作和擔保人關系。
5)培訓計劃
雇主通常要制定當地人員培訓計劃,保證外國技術工種的連續性和本土化。
6)工會主義
薩摩亞國家憲法規定有結社自由。
第四部分:稅收政策
1)征稅
薩摩亞與其他國家沒有任何稅收條約和雙重課稅協議。
凈收入或利潤稅
對須納稅的收入(全世界的)征收年稅,含由營業資產銷售和企業間股息發生的差額稅款。
對在薩摩亞有資產或業務的非常駐公司,征稅只限於薩摩亞內所得收入。
農產品生產者不納稅。
保險公司按不同的稅基和稅率征稅。
所得稅按上壹年度收入估算,所有營業納稅人必須根據上壹年的可征稅收入上繳估計臨時稅。
虧損可以無限期向下年轉結,但不能對工資收入減免稅收。
股息沒有扣繳稅。
技術轉讓不征稅。
減免稅
創收中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和累積虧損可減稅。
企業激勵計劃規定,企業收入在所得稅日(假日)免稅。
稅率
公司稅
常駐公司的全球應征稅收入按29%稅率征收。
非常駐公司只對來源於薩摩亞的可征稅收入按29%的稅率征收。
個人稅
征稅按比例增減,從10%—29%。
年收入在10,000塔拉以下免稅。
年收入(Tala)
稅率 %
小於$10000
0
$10001--15000
10
15001--20000
20
大於$20000
29
股息
股息沒有扣繳稅。
資本收益稅
固定資產處理所發生的利潤征收30%資本收益稅。
其他稅
常駐和非常駐公司來自薩摩亞的利息收15%的扣繳稅。
非常駐公司版稅率為10%。
10%的信息管理費,依不同的行業而有變動。
商品與服務稅(消費稅)
增值稅:12.5%綜合商品與服務稅於2002年10月1日生效。商品與服務增值稅不針對基礎性項目,如大多數生魚,水果,蔬菜,水,電,的士費,公***交通以及許多醫療和教育服務。
進口關稅
非差別關稅
從價稅率
照到岸價計算
特許權稅僅限於以下產品:
石油產品;
煙酒
不含酒精飲料(軟飲料)
排量大於2000cc的機動車輛。
印花稅
對特定的書面文件按票面值征收印花稅。例如以下是現行執行的印花稅收取標準:
協議書或協議備忘錄
20 塔拉
托管人任命書
20塔拉
匯票0.5塔拉
出口提貨單20塔拉
抵押證明20塔拉
債券
20 塔拉
擔保書20塔拉
租約 0.40塔拉
第五部分:貨幣政策
1)外匯管制
對外匯經常項目交易沒有限制,任何人可以在中央銀行指定的任何壹家商業銀行開辦外匯賬戶業務。中央銀行仍然依照“外匯管理條例”管理資本賬戶交易。所有外匯交易受中央銀行監督以便統計和調整政策。
資本匯回
外國資本和利潤準許匯回,但必須經中央銀行批準。
與當地簽有壹年或壹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外國人被識為當地居民,如果他們匯回資金超過他們二周凈收入80%時,需要中央銀行批準。合同期內未匯回的資金,合同期滿時可全部匯回。
2)地方貸款
外資控股公司獲取地方貸款的政策是很靈活的,出於國家利益的考慮,中央銀行會不時地調整。
3)利率
利率自由化,各商業銀行可以根據左右貨幣供求關系的市場力自主決定存貸款利率水平。
第六部分:貿易政策
1)進口
許可證
進口商必須持有行業許可證才可以從事進口業務。
關稅;
協調分類制(HS)自1997年7月1日起生效。進口關稅以到岸價計算。
特許權稅限於煙酒,軟飲料,石油和排量大於2000cc的汽車。
對資產項目和原材料進口關稅由於政府關稅改革大幅度下調。從2002年10月1日起,資產項目和原材料進口關稅為8%,外加增值稅。
手續
進口商必須向海關部門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進口商必須付清全部關稅。
海關現使用自動化進口處理系統。
2)出口
對出口產品沒有任何政府性收費或稅費。出口表單先提交給中央銀行作為監測外匯之用,然後給海關辦理出口手續。凡是出口到美屬薩摩亞以外的國家的貨單必須在裝運日三個月之內提交給壹家外匯指定銀行。出口到美屬薩摩亞的必須在裝運日四個星期內提交給外匯指定銀行。
保稅計劃
這是壹個鼓勵和扶持經常出口商進口原材料用於出口生產而無需先付稅的計劃。貿易工商部(現工商勞動部)是該項計劃的執行機構,海關密切配合。
退稅制度
已征稅的進口原材料加工生產後再出口時準許退稅。出口退稅申請由海關部門按次受理。
政府出口擔保計劃
薩摩亞政府撥款100萬美元支持這壹計劃,為合格的出口商提供擔保,以爭取當地金融機構的出口信貸。這項計劃的目是促進和培育新型出口產品並開辟更有利的海外市場。
禁止的出口
原木、卡瓦種以及活珊蝴蟲。
貿易協定
薩摩亞是許多區域和國際貿易協定的成員。包括:
SPARTECA
南太平洋區域經貿合作協議,準許低關稅進入新西蘭和澳大利亞市場。
科托努協定(Contonou
Agreement)
按洛美公約規定,本協定有關市場條款仍屬過渡性的,過渡期壹直到2007年底。該協議容許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國家的產品出口到歐盟,享受免關稅和其他優惠待遇。
GSP
壹般優惠制,容許低關稅進入美國和其他發達國家。
PICTA
太平洋島國貿易協定,14個論壇島國建立自由貿易區。
PACER
太平洋經濟關系協定是所有論壇國間加強經貿合作,了解各成員國不同的發展狀態框架性文件。
WTO
薩摩亞目前是WTO的觀察員,申請加入工作正在進行之中。
附:外國投資法簡介
2000年6月15日薩摩亞議會通過了‘外國投資法’,由貿易工商部管理實施。
本法規範了外國投資者在薩摩亞的投資行為。本法向投資者表明了哪些經濟行業是保留給本國公民的。讓投資者準確地知道什麽保留行業有什麽樣的政策,使他們處於壹個較為有利的經營決策地位。
依照本法,商務活動分為保留性的行業和限制性的行業。保留行業是對本國公民開放的行業,包括交通巴士、的士、車輛出租、零售業和鋸木加工業。限制性行業是對外國投資者開放的行業,是有條件限制的。
這些條件包括股權、就業和資本。
股權--壹定程度地限制在任壹行業中的外國資本份額要求與本國公民創辦合資企業。
就業--必須就業達標。
資本—投資必須來自海外。
所有投資必須經貿易工商部註冊並取得外國投資證書。
外國投資證書是取得由國稅部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的先決條件。
附:產業用地
薩摩亞土地分為三類: 世襲制土地; 自由保有土地;
公***土地。
外國投資人(包括公司在內)可以在薩摩亞購買自由保有土地,只要完全滿足或符合自由保有土地轉讓法1972所規定的相關標準.據此法進行的土地交易大多須要經國王批準。
世襲制土地:這類土地不能買賣,
但可以對國內外投資者出租.外國投資者常選擇這種方式,特別是旅遊業。所在這類土地的租賃必須由國土環境資源部登記.
自由保有土地:這類土地主要用於居住。
公***土地:有關公***土地的信息可通過薩摩亞土地公司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