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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辦理稅務登記證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納稅業務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國家稅務機關(或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登記。

納稅人提供資料:

納稅人申請辦理稅務登記需要如實填寫以下表格:

(壹)《稅務登記表(適用單位納稅人)》(壹式兩份);

(二)《納稅人稅種登記表》(壹式兩份);

(三)提供廣告服務的納稅人還應提交《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表》(壹式兩份);

(四)提交如下資料(資料2套,國、地稅各壹套):

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3.註冊地址及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審核後退回):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如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請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4.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復印件分別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上;

6.納稅人跨縣(區、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或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辦理稅務登記時,還須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7.改組改制企業還須提供有關改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復印件;

8.財務人員、辦稅人員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9.外商投資企業還需提供商務部門批復設立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10.因地稅涉及房產土地稅,仍需提供註冊地址及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復印件壹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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