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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出差的餐費怎麽界定?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084號)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差旅費,如果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應當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稅前扣除。差旅費證明應包括: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根據這壹規定,原則上員工出差期間的餐費應在稅前從發票中扣除。不過各地也有不同的規定。例如,《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業務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00]123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的差旅費可以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在稅前扣除,並報財政部門備案。實行差旅費包幹辦法的,差旅費補助(包括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當地交通費)在下列限額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自治區內每人每天100元以內,區外每人每天150元以內,交通費可在稅前扣除。"

關於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清理個人所得稅減免稅項目和標準的通知》(財稅[2005]193號),車船津貼屬於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項目,具體標準由地方稅務機關確定,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

因此,員工在當地規定範圍內取得的差旅補助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各地對差旅費的責任都有具體規定。如《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吉地稅發[2004]1號)第三條規定:“對實行差旅費包幹的企業,差旅費包幹報市、州局審批後,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目前貴公司按照每天120元的標準向員工支付出差期間的餐費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並沒有統壹明確的標準。我們建議貴公司就上述問題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詳細咨詢,並按當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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