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規劃的依據
為什麽工資和獎金之間的增減會影響個人所得稅?這是因為工資和獎金是有區別的。其* * *性質是,工資和獎金屬於“工資薪金”的範疇,兩者可以相互換算;不同的是,工資和獎金分開征稅,適用稅率不同。工資按“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獎金按“全年壹次性獎金稅辦法”征稅。應該利用這壹特點,合理分配工資獎金,在工資獎金總量不變的前提下,實現節稅的目的。
二、規劃思路
1.在稅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既不會增加單位支出,又能增加個人收入。
2.分析工資獎金增減對稅額的影響,找到工資獎金增減的平衡點,合理確定年終獎發放範圍,確定如何使納稅人稅負最輕。
3.按照年終獎,壹年只能用壹次。把年終獎分成兩部分,壹部分以年終獎的形式單獨發放,另壹部分以月獎、季獎、半年獎、年終獎的形式並入工資發放。
三、案例及分析
依據新個人所得稅法,以月工資總額26000元(月工資8000元,獎金18000元)為基數,計算工資、獎金變動對納稅的影響。
1.當工資從26000元到4500元(加上第壹檔稅率工資)增加到30500元,是計入工資還是計入獎金?
(1)計入工資,工資由8000元增加到12500元,工資稅額為1245元[(12500-3500)×20%-555],獎金稅稅額為540元(18000)。
(2)如果包含獎金,工資稅額為345元[(8000-3500)×元
10%-105],獎金稅2145元[(18000+4500)×10% --
105],累計繳稅2490元。結論是加薪應該計入工資而不是獎金。
2.當工資從26000元到30500元(加個稅稅率工資)增加到56500元,是計入工資還是計入獎金?
(1)計入工資,工資由8000元增加到38500元,工資稅額為7745元[(38500-3500)×25%-1005],獎金稅稅額不變在540元(18000×3%),累計稅額為8745元。
(2)如果算上獎金,工資稅保持345元不變[(8000-3500)
)×10%-105],獎金稅為4745元[(18000+30500)×元
10%-105)],累計繳稅5090元(計算方法設置為公式②)。這樣壹來,加薪就應該納入獎金範圍。
這期間工資獎金增減的稅收臨界點在哪裏?假設納稅臨界點的工資總額為A,則有:公式① =公式②。
[(A-3500-18000)×25%-1005]+(18000×3%)=[(8000-3500)×10%-105]+[(A-8000)×10%-105]
A=35200(元)
即工資從2.6萬元變為5.65萬元時,納稅平衡點為3.52萬元。工資總額等於35200元時,工資或獎金中包含的稅額相等。工資總額低於35200元時,增加部分計入工資發放,工資總額高於35200元時,增加部分計入獎金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