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采用第二種方法或第二種方法與其他方法相結合,債權人將成為債務企業的新股東,原股東的控制力可能被削弱。如果采用(1)和(3)的方法,雖然不會直接影響債務企業的控制結構,但債權人在接受對原償債條件和方式的修改時,壹般會對債務企業施加諸多限制。如未清償債務前不分紅、不分配利潤;提供特定擔保品;在債務結清之前,雙方繼續有商品交易,全部用現金支付。這些限制也會對負債企業的經營產生重要影響。2.債權人承擔的風險。
重組後債務清償時間基本可以分為三種情況:(1)立即清償;(2)延伸;(3)債務轉化為資本,不會清償。使用即時結算,債權人承擔的風險很小,但讓步可能很大。在延期的方式下,債務償還的可能性可能是不確定的。當債務轉化為資本時,回報將取決於債務企業未來改善經營狀況的程度。3.債務重組具體實施的法律限制和實施成本。
不同的債務重組方式受到不同的法律限制。比如,被擔保債務的重組必須遵循相關擔保法律法規的規定;債轉股方式必須嚴格按照《公司法》和國家其他相關法律的要求。此外,采用不同的債務重組方式,其費用也有較大差異。比如資產轉讓時要進行資產評估;增發股票會將債務轉化為資本,導致發行費用較大。4.債務重組對雙方財務狀況的影響。
(1)對收益影響。
債權企業因為在債務重組中讓步,會出現債務重組虧損。相反,負債企業將獲得債務重組的好處。不同的債務重組方式導致的債務重組損益可能差異很大,在確認時間上也有差異。如果妳想把債務重組的損益計入當期損益,妳更傾向於能盡快完成的重組方式,而不是采取債轉股等更復雜的方式。(2)對資產結構的影響。
債務重組後,純債企業和負債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都會發生變化。因此,不同形式的債務重組會使雙方的流動比率、速動比率、資產負債率等壹系列指標發生相應的變化,從而影響企業的償債能力和盈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