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赫笛
行政處罰決定書直接承載執法活動,展示執法過程,體現執法結果,只有讓公眾知曉並明了法律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之間的邏輯關系,增強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說理性,才能提升行政執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因此,做好行政處罰決定書說理十分必要。
? 行政處罰決定書說理的基本原則
所謂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說理,就是將法律法規的普遍規定同具體的案件事實結合起來,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法律預設的條件相對照,從壹般到特殊的演繹推理過程。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說理應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依法進行。說理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圍繞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的案件事實、證據、程序和法律適用等進行,切忌憑個人理解和推測。對於法律、法規無明文規定,但與本案事實、依據、情節等密切相關的因素,應遵循法律原理和法治精神進行辯法說理。
圍繞中心。說理應當結合個案的特點,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焦點問題重點分析,切忌面面俱到,長篇累牘。要針對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法律法規的競合適用、自由裁量有關情節、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說理,以達到以理服人的執法效果。
緊扣事實。說理應當以事實為根據,層層遞進,前後呼應,切忌說理與事實脫節,避免說理與事實矛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查明事實”部分是核心、是基礎,認定的事實必須有證據支撐,必須為說理做好鋪墊。
講求邏輯。說理應當符合思維邏輯,要遵守邏輯推理的客觀規律,清楚地論證當事人行為構成違法的因果關系,做到論點明確,論證清晰,論據充分,推理嚴謹。
行政處罰決定書說理的基本要求
行政處罰決定書說理的基本要求是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內容的基礎上,就證據與事實的關系、事實與定性的關系、定性與處罰的關系進行論證,並對適用自由裁量權的依據以及是否采信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的依據等進行詳盡地闡述,以增強行政行為的準確性和合理性。具體註意以下三點:
壹是說清事理。這是就案件事實部分而言。案件事實是定案的根據,說理離不開案件事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所陳述的事實,是指與案件的結果有關聯,並有相關證據佐證的那些事實。在論證上,要圍繞違法行為構成要件列舉證據,並對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客觀性加以論證分析,從而推導出案件違法事實,使闡明的事實確鑿無疑、無可辯駁,具有說服力。在表述上,對案件事實的表述應完整準確,包括人物、時間、地點、事由、過程、結果,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應逐壹列舉。在敘述上,案件事實的敘述要全面,按照事件發生的時間順序客觀、全面、真實地反映案情,並抓住重點,詳述主要情節和因果關系。對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要明確、具體,圍繞違法行為構成要件進行分析,對辦案程序等方面的內容,也要求按照發生的時間順序進行敘述。尤其要註意的是,對不予采信的證據也要說明理由。另外,在敘述事實時,不應當添加任何主觀的評論性語言。
二是說透法理。這主要是針對案件定性和法律適用而言。在案件定性上,要從違法行為構成要件入手闡明法理,結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具體規定,客觀公正地分析當事人行為的性質,對違法行為進行準確定性。要運用法律專業邏輯,結合立法精神,對相關法律條文進行充分闡釋,闡明當事人的行為具體違反何法、何條的哪壹項禁止性規定,具體構成什麽違法行為。在法律適用上,法律適用的理由要充分表述,無論分析的角度、分析的內容、分析的結論,都必須符合法律,不允許別出心裁、標新立異。每壹個法律條文都有其確切的內涵,不能隨心所欲地作出解釋。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來依案說法,在對案情的具體分析中準確地適用法律、解釋法律,展示其根據選定的事實而選擇法律時的推理過程,如此,才能言之成理。
三是說通情理。這主要是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而言。壹方面,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詳盡解釋和說明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理由,最終確定行政處罰的幅度,要把法律的規定同當事人的具體違法事實、情節及後果結合起來,從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確認當事人行為確實構成違法,解釋和說明最終確定該處罰幅度的理由。另壹方面,對當事人在陳述、申辯或者聽證中提出的質疑意見及其證據是否予以采納進行說理,並說明采納或者不采納的理由,尤其是對不采納的理由要援引法律、法規進行必要的法理分析。另外,對當事人的主觀態度、侵害結果、悔改表現等可以影響量罰從輕或者減輕的情節也應當寫明,作為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依據,並對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原因進行論述,給出合乎情理的說明,使自由裁量有充足的理由,充分體現行政處罰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四是說好文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文與法的結合,它不僅是法律適用,還是文字表達。我們在重視它法律適用壹面的同時,還必須註意它文字表達的壹面,尊重執法文書寫作的客觀規律及文理。總體而言,在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文字表達方面,壹要結構合理,層次清晰,詳略得當;二要敘事完整,說理充分,論證嚴密;三要語言流暢,用語規範,邏輯準確。不但要求在文書格式上要符合統壹要求,而且在文書體例、標點符號標註、文字表述等方面必須符合現代漢語規範要求,遣詞造句要盡量使用書面語言和法律術語,謹防用語“口語化”,禁止使用生僻字。應改變過於威嚴氣勢壓人的文風,根據不同情況使用不同語氣,對那些因為不懂法而違法者,對那些弱勢群體,給予人文關懷,體現人性化執法理念。另外,要認識到說理不是為了審美欣賞,而是為了解決實際問題。不能無病呻吟,為了說理而說理,不能賣弄學問,牽連枝蔓,進行無謂的學術探討。要認識到表達效果並非是說得越多越好,而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當繁則繁,當簡則簡,繁簡適當。
總之,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說理應當事理、法理、情理有機結合,做到事理明晰,法理透徹,情理服人。只有如此,才能使得法律條文從紙面上的法成為現實中的法,才具有說服力,才能提升執法的公信力,強化執法的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