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當月的發票,在復制完所有收回的發票後,將被取消並重新打開。如果超過壹個月,已經交給買家了,請買家出具拒收證明。所有發票領取完畢後,申請紅字發票,沖抵原錯誤發票,重新開具正確發票。
2.第十四條壹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售退回、開票有誤等情況的。,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或發生銷售部分退貨、銷售折扣的,由買方填寫《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附件3)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申請表對應的藍色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認證結果為“認證合格”且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壹般納稅人在填寫申請表時不填寫相應的藍色專用發票信息。
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與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與認證不符”的,壹般納稅人在填寫申請表時應填寫相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3.第十五條本申請表壹式兩份,第壹份由買方留存;第二聯由買方主管稅務機關保存。《申請表》應加蓋壹般納稅人財務專用章。
4.第十六條主管稅務機關對壹般納稅人填寫的申請表進行審核後,開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附件4)。通知應與申請表壹壹對應。
5.第十七條?通知書壹式三份:第壹份由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份副本由買方送交賣方留存;第三份由買方保留。通知書應加蓋主管稅務機關的印章。
“通知單”應按月裝訂成冊,並按專用發票保管規定進行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
第十三條壹般納稅人當月開具專用發票、銷售退貨、開票錯誤等,收到退回的發票並扣除符合無效宣告條件的,視為無效;如果簽發時發現錯誤,可以立即作廢。
作廢的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按“作廢”處理,並在紙質專用發票(包括未打印的專用發票)的每份復印件上標註“作廢”字樣,所有復印件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