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後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規定: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壹般納稅人適用)》(以下稱“申報表主表”)第13欄“上期留抵稅額”“壹般項目”列“本年累計”和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壹般項目”列“本年累計”欄次停止使用,不再填報數據。
2016年27號公告發布前,申報表主表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壹般項目”列“本年累計”中有余額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27公告發布之日起的第壹個納稅申報期,將余額壹次性轉入第13欄“上期留抵稅額”“壹般項目”列“本月數”中。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必須同時附列《發票領用存月報表》、《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使用明細表》、《增值稅(專用發票/收購憑證/運輸發票)抵扣明細表》等三個附表。
新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壹般納稅人用)分淺綠和米黃兩種顏色,淺綠色適用於增值稅A類企業,米黃色適用於增值稅B類企業。三個附表則統壹為白色。
新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壹般納稅人用)從1996年1月1日起啟用。在沒有認定增稅A類企業之前,所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均使用米黃色申報表。
納稅申報表由市局統壹印制,各征收分局在12月25日前到市局征管處領取新表。各分局在使用新表的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市局征管處。
擴展資料:
1、本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填報。增值稅A類企業使用淺綠色申報表,B類企業使用米黃色申報表。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的貨物,也使用本表。
2、本表“經濟類型”欄,按制造業、采掘業、電力、煤氣、供水及商業分別填寫。
3、本表“本期銷項稅額”中的有關欄次,接下列要求填寫:
(1)特區內工業企業如有“壹般銷售”、“地產地銷”、“免稅銷售”情況的應分別填列,除特區內工業企業以外的其它企業,不得填報“地產地銷”欄,所有企業如有“出口貨物”情況的都須申報。
煙、酒、礦物油地產地銷減半征收的,將銷售額壹半記入“壹般銷售”、壹半記入“地產地銷”,分別按其適用稅率計算銷售稅額。
(2)“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按國家稅務總局計會統計報表的分類口徑及不同的適用稅率分別填列。
對壹些生產、經營品種較多的企業,如果壹張申報表貨物名稱填寫不下的,可以按不同的稅率匯總名稱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對匯總填報申報表的,必須附有銷貨方填開的按國家稅務總局計會統計報表的分類口徑及不同的稅率分別填列“貨物”清單。
(3)“應稅銷售額”的填寫口徑,為增值稅的計稅銷售額。如企業財務會計核算不作銷售的而按稅法規定應征稅的價外費用,也應填入“應稅銷售額“中。
(4)“稅率”按所銷售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適用稅率填寫,壹般納稅人按簡易辦法征稅的貨物,該欄按6%的征收率填寫。
(5)按不同銷售類型計算其所占銷售總額的百分比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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