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壹般計稅依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17修訂版)》(國務院令691號)第六條)
增值稅特殊計稅依據:
1.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17修訂版)》(國務院令691號)第十六條)
2.混合銷售行為依照本細則第五條規定應當繳納增值稅的,其銷售額為貨物的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十三條)
3.納稅人以原材料、產品對外投資的,以投資額確定銷售收入。(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增值稅若幹問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23號)附件《增值稅計算管理辦法?》第壹條)
4. 納稅人對外扣贈應稅產品的,以及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銷售的產品,按納稅人銷售同類材料、 產品的市場價格計算銷售收入。(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幹問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23號)附件《增值稅計算管理辦法?》第壹條)
5.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
6.納稅人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
7.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並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
8.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
9.納稅人因銷售價格明顯偏低或無銷售價格等原因,按規定需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的,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但屬於應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消費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成本利潤率。(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
10.合作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按實物繳納增值稅,以該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扣除了石油作業用油(氣)量和損耗量之後的原油、天然氣產量作為計稅依據。(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外合作開采石油資源交納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14號)第壹條)
11.貨物期貨交易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為交割時的不含稅價格(不含增值稅的實際成交額)。(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發<貨物期貨征收增值稅具體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244號)第二條)
12.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出口貨物勞務的出口發票(外銷發票)、其他普通發票或購進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確定。(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四條)
13.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銷售額,不包括以下資金項目:按規定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代收代付的證券公司資金交收違約墊付資金利息;結算過程中代收代付的資金交收違約罰息。(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幹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39號)第二條)
14.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及其成員單位通過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為公益性機構(名單見附件1) 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公益性機構捐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其接受的捐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幹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39號)第壹條)
15.按照現行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幹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
16.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
17. 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
18.銀行提供貸款服務按期計收利息的,結息日當日計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應計入結息日所屬期的銷售額,按照現行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幹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19. 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收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辦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
20.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征進口增值稅的貨物,其銷售額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貨款。(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21.境外單位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在境內開展考試,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應以取得的考試費收入扣除支付給境外單位考試費後的余額為銷售額。(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22.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服務接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後的余額為銷售額。(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在實際當中,商品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是很難準確計算的。
因此,中國也采用國際上的普遍采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
即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出銷售稅額,然後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
增值稅征收通常包括生產、流通或消費過程中的各個環節,是基於增值額或價差為計稅依據的中性稅種,理論上包括農業各個產業領域(種植業、林業和畜牧業)、采礦業、制造業、建築業、交通和商業服務業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購、生產制造、批發、零售與消費各個環節。
壹種銷售稅,屬累退稅,是基於商品或服務的增值而征稅的壹種間接稅,在澳大利亞、加拿大、新西蘭、新加坡稱為商品及服務稅(Goods and Services Tax, GST),在日本稱作消費稅。
增值稅是法國經濟學家 Maurice Lauré於1954年所發明的,法國政府有45%的收入來自增值稅。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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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國考面試總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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