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納稅期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1納稅期為1、3、5、10或15的,自到期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起15日內申報納稅。
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根據經營規模和會計核算的健全程度,增值稅納稅人可分為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納稅人的基本規定如下:
1,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單位出租或者承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承租人或者承包人為納稅人,申報進口貨物的納稅人為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進口人。代理進口的,海關完稅憑證(專用繳款書)上的納稅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2.預扣代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中國境內沒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中國沒有代理人的,以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十三條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3、5、10、15、1個月或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確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可以按時間繳納稅款。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納稅期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1納稅期為1、3、5、10或15的,自到期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起15日內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期限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