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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的主要征收範圍

法律分析:銷售和進口貨物:貨物:指有形動產,包括電、熱、氣。

銷售無形資產:無形資產,分為: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商標、版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其他權益類無形資產。

房地產的銷售:房地產,分為:建築物;構築物,包括道路、橋梁、隧道、大壩和其他構築物;建築物、構築物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銷售、加工、修理修配服務:加工是指接受委托加工貨物的業務,即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委托方根據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修理更換,是指對損壞、失效的商品進行修理,使其恢復原有狀態和功能的業務。

銷售服務: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築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納稅人購買貨物、勞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為進項稅額。下列進項稅允許從銷項稅中扣除:

(1)從賣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價格和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註明的扣除率11%計算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進項稅計算公式:進項稅價格×扣除率。

(四)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買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扣除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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