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不要改變主要的稅務機關:
1.到主管稅務大廳登記窗口領取稅務登記變更單。
2.填好這張表,準備好變更稅務登記的主要材料和證件:相關證照需要原件和復印件,其他材料需要復印件。
內資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企業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主管部門批文或董事會決議、房產證或經營場所租賃合同、原地方稅務登記證原件復印件(原件);
3.交回原稅務登記證原件,並補辦新的稅務登記證。
二、變更主要稅務機關:
同樣領取《稅務登記變更單》,但是要先交稅,交手中的發票。辦理前準備好相關材料。
擴展數據: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壹)領取營業執照(含臨時營業執照)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領取臨時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由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復印件;
(四)有獨立生產經營權、進行獨立財務核算、定期向發包方或出租方支付承包費或租金的承租人,應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承包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給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實際經營或者提供勞務之日起在同壹縣(市)連續累計超過180日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六)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工程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給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農村流動攤販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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