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首先,大家要明確壹點就是,企業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因蓋發票專用章時沒蓋清,在旁邊又蓋了壹個,是不可以的。
2.如果是發票上蓋了發票專用章,但是蓋的不清晰,則可以在旁邊補蓋壹個清晰的章,或者將發票作廢或者沖紅。
3.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們的發票蓋章模糊,但是能看清字眼,這個是不影響我們使用的。
4.如果是特別模糊的那種,完全看不清楚我們,就可以要求重新開個發票,以免後期給自己添麻煩。
5.需要蓋章的話,要記住的是,不能在原不清楚的章上加蓋,要另選位置,最好是空白處,加蓋印章。
個人建議
妳可以在旁邊補蓋壹個完整、清晰的章(不可與原印章重疊),或者將發票作廢或紅沖。另外只要發票章完整、清晰即可,這是可以正常使用的。還有就是壹定要和人家協商好,避免鬧矛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壹次打印,內容完全壹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海市稅控收款機推廣應用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690號)規定第壹條關於稅控收款機發票蓋章問題規定:“鑒於目前稅控收款機開具的卷式發票上已打印納稅人名稱(即收款單位名稱)、納稅識別號,同意妳局在上海市範圍內試點,試行稅控收款機卷式發票開具時不加蓋發票專用章,以方便納稅人開具操作。其他發票開具仍需按規定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時,必須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政策強調“壹次性”。因此,只允許加蓋壹個發票專用章,如果沒蓋清楚,不允許在旁邊再蓋第二個發票專用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