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所得稅的計算公式:
遞延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余額)。
相關會計分錄:借記: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貸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負債(或借)。
遞延所得稅是指當合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總額出現計時差異時,為了調整會計差異,可以從賬面利潤總額中計提所得稅,作為利潤總額列支,並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所得稅。它們之間的差異被稱為遞延所得稅。按照這種核算方法,合資企業需要設置“遞延所得稅”賬戶進行核算。時差完全消失後,本科的余額也將為零。
綜上所述,遞延所得稅就是在合營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總額出現計時差異時,對會計差異進行調整,按照稅法規定將所得稅計算為應納所得稅。按照這種核算方法,合營企業需要設置“遞延所得稅”科目進行核算,待時差完全消失後,本科目的余額也將為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
下列個人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以合理方式進行納稅調整:
(壹)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無正當理由減少個人或其關聯方應納稅額的;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企業,或者在居民個人控制的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設立的企業,沒有合理的經營需要,不分配或者減少分配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
(三)個人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其他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稅的,應當補稅,並依法收取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