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配售白銀退稅
對各級人民銀行按規定配售白銀征收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辦法,並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94)財稅字第52號)
企業綜合利用產品退稅
企業以林區采伐、造材、加工“三剩物”和次加工材、小徑材、薪材為原料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2005年底前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財稅字[1998]33號、財稅[2001]72號)
軟件產品退稅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或將進口的軟件進行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稅後,其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財稅[2000]25號)
集成電路產品退稅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銷售其自行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按17%的法定稅率征稅後,其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財稅[2000]25號)
飛機維修勞務退稅
從2000年1月1日起,對飛機維修勞務,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由稅務機關即征即退的政策。(財稅[2000]102號)
綜合利用產品即征即退
從2001年1月1日起,對下列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財稅[2000]198號)
(1)利用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油母頁巖生產加工的頁巖油及其他產品。
(2)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的電力。
(4)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
三峽電力產品即征即退
三峽電站自發電之日起,其對外銷售的電力產品,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電力產品增值稅稅收負擔超過8%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財稅[2002]24號)
集成電路產品即征即退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和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財稅[2002]70號)
集成電路產品國外加工即征即退
從2000年7月1日起,對經認定屬於國內設計並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集成電路產品,因國內無法生產、到國外流片、加工,其進口環節增值稅超過6%部分實行即征即退。(財稅[2002]140號)
銷售進口鉑金即征即退
從2003年5月1日起,對中博州金科貿有限責任公司返還上海黃金交易所銷售的進口鉑金,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財稅[2003]86號)
國內鉑金生產企業即征即退
從2003年5月1日起,對國內鉑金生產企業自產自銷的鉑金,增值稅即征即退。(財稅[2003]86號)
資源綜合利用即征即退
對生產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廢渣摻兌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辦法。(國稅函[2003]1164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後,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