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進項稅抵扣聯到稅務局認證完後需要拿回公司在公司統壹和會計憑證壹起保存完整,並保存10年。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第壹,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企業應當確保會計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合法、真實、完整。
第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的保存期限是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規定,抵扣聯也屬於發票,應該存10年。
第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文第三條規定,壹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擴展資料: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丟失發票的解決辦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
壹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壹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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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