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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可以核定征收嗎?

經批準可以征收增值稅。

核定征收是指在納稅人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不全、難以核對賬目的情況下,或者由於其他原因,稅務機關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壹種征收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會計賬簿而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造成賬目審計困難的;

(五)因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又未按照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七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和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批準並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留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和貨物。

扣押後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退還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後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壹)檢查納稅人的帳簿、會計憑證、報表及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的帳簿、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場所檢查納稅人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業務;

(三)責令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詢問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前往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或者郵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壹格式的《存款賬戶查詢許可證書》,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稅務機關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獲得的信息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目的。

第五十五條稅務機關依法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在上壹個納稅期間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以及轉移、隱匿其應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的明顯跡象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的批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五十七條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其他當事人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明材料。

第五十八條稅務機關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第五十九條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並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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