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畜牧業和水產養殖業。
農產品是指農業初級產品。具體範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二)避孕藥品和器械;
(3)古舊書籍;
古書是指社會收購的古籍、舊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的殘疾人專用物品;
(七)出售自用物品;
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減免稅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減免稅項目。
主要減免稅條款分類列示如下:
第壹組知識點:農業——與農產品和農業生產有關的優惠
項目特定條款
生產自己農產品的個體農民生產或購買竹、藤、木條等。根據竹企提供的樣品規格,再簡單手工編制成竹材或竹、藤、柳混合坯料,屬於自產農業初級產品,免征銷售增值稅。
自2010、12、1起,種子生產企業以下列生產經營方式生產、銷售種子,按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1.種子生產企業利用自有土地或租賃土地雇傭農戶或員工進行種子繁育,然後將種子經過烘幹、脫粒、風選等深加工後出售。
2.種子生產企業提供親本種子委托農戶繁育並從農戶手中收回,經過烘幹、脫粒、風選等深加工後出售。
糧食和食用植物油1。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征增值稅。
2.享受免稅待遇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可以繼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屬於壹般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單位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購進的免稅糧食,可以按照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3.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應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並進行納稅申報、日常檢查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各項管理。
對銷售食用植物油的業務,除中儲糧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所屬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承儲企業外,按國家計劃銷售的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繼續免征增值稅,按規定征收增值稅(13%稅率)。
下列農業生產資料免征增值稅:
(1)飼料(不包括寵物飼料)
(2)其他
1.弄墨
2 .生產銷售以氮肥、磷肥和免稅肥為主要原料的復合肥。
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的磷酸二銨產品免征增值稅。
3 .批發和零售種子、苗木、化肥、農藥和農業機械
4 .有機肥(包括有機肥、有機無機復混肥、生物有機肥)的生產、銷售、批發和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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