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2.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和憑證;
3、稅控裝置的電子稅務數據;
4、經營活動的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納稅證明;
5.境內或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6.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表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主要包括:稅種、稅目、應稅項目或者應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和標準、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當退還的項目和稅額、應當減征或者免征的項目和稅額、應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稅額、納稅期限、延期繳納和欠繳稅款。
7.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時,應當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提交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法律文書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8.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通過郵件、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
擴展信息1。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在壹個月期滿後十五日內申報,壹、三、五、十、十五日內納稅,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次月壹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匯算清繳上月應納稅款。
2.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預繳所得稅申報;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應當在年度終了後45日內,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所得稅申報表。
3、其他稅種,稅法有明確規定納稅申報期限的,按稅法規定的期限辦理。
4.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納稅申報期限的,應當按照主管國稅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的期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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