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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怎麽做?

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怎麽做?

登錄網上稅務局,點擊右側"我要辦事"中的"稅務登記"菜單,點擊"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後的[辦理]按鈕,進入辦理頁面.

第壹步:填寫表單

註意:標*的項目為必填項目.

1.輸入經辦人姓名、電話、手機號.

2.下拉列表出經營方式,可多選.

3.下拉列表選擇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地行政區劃.

4.輸入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地.

5.輸入跨區域經營活動情況操作:按實際情況輸入合同信息;跨區域經營情況需填寫合同名稱、合同編號、合同有效期限起、合同有效期限止、合同金額;合同信息必須填寫.

6.輸入合同相對方企業名稱.

7.選填合同對方納稅人識別號.

8.輸入聯系人手機,跨區域經營地街道鄉鎮(選填).

9.填寫完畢,點擊[保存]按鈕,保存本次已填寫的內容.點擊[下壹步]按鈕,提交當前數據並繼續辦理.(如僅保存未提交,則下次進入該表單時,前次保存內容可選擇回顯自動帶出,無需再次輸入)

第二步:上傳附件並簽名.

此業務無需上傳資料,點擊[簽名並上傳]按鈕進行簽名.

插入CA證書,輸入正確的CA密碼,點擊[確定]按鈕繼續操作.

請仔細閱讀提示信息,知曉CA證書的法律效力.如無問題,點擊[確定]按鈕繼續操作.

點擊[確定]按鈕返回事項列表.

提交成功的事項可以在"事項進度"中進行查詢受理狀態.

待稅務機關辦理後,點擊"文書號"可以查詢詳細情況.

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填表說明

1.本表由納稅人在跨區域經營活動前向稅務機關報告時,以及在辦理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有效期延期時填寫.納稅人在跨區域經營活動前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填報,在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延期時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填報.

2.本表壹式二份,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各留存壹份.

3."納稅人識別號(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欄,未換領加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納稅人填寫原15位納稅人識別號,已領用加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納稅人填寫18位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4."經辦人"欄填寫辦理《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的人員;"跨區域涉稅事項聯系人"欄填寫負責辦理跨區域經營活動具體涉稅事宜的人員."座機""手機"欄請務必準確填寫,以方便聯系溝通,尤其是方便稅務機關及時反饋辦理進程.

5."經營方式"欄,按照實際經營情況在對應選項"□"裏打"√".

6."合同名稱"和"合同編號"欄,按照同壹份合同的名稱和編號填寫.

7."合同相對方納稅人識別號(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欄,根據合同相對方的實際情況填寫,若合同相對方無納稅人識別號(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可不填寫.

8."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編號""最新有效期止"欄,由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延期的納稅人填寫.

9.納稅人因合同延期,需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延期的,重新使用本表,但只填寫"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以及"延長有效期"欄次,並簽章.

什麽情況下應該申請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第壹,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

第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稅總發〔2016〕106號)第二條第壹款的規定:"改進《外管證》開具範圍界定.納稅人跨省稅務機關管轄區域(以下簡稱跨省)經營的,應按本規定開具《外管證》;納稅人在省稅務機關管轄區域內跨縣(市)經營的,是否開具《外管證》由省稅務機關自行確定."

第四條規定:"異地不動產轉讓和租賃業務不適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相關制度規定."

第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8號)第壹條規定:"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附件1)."

第七條規定:"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並前,上述事項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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