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方:銀行存款
借方:應收賬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貸款: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延伸閱讀:
增值稅納稅義務的時間和地點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壹)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到銷售價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價款證據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的報關進口日期。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二十二條增值稅納稅地點:
(壹)固定業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主管財政稅務機關或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總機構可以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總申報納稅。
(二)在其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境外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並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或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貨物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或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
(四)進口貨物應當在申報地向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所扣繳的稅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令第200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令第50號)
第三十八條按照《條例》第十九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在收到銷售貨款或取得索取銷售貨款憑據之日,根據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具體如下:
(壹)以直接付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以收到銷售款或取得主張銷售款的證據的當天為準;
稅務所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0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自201,1年8月起,貨物以直接征收方式銷售,已將貨物轉移給對方並已記錄預計銷售收入,但既未出具銷售額,也未出具主張銷售額的證明。
(二)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托收方式銷售的貨物,為貨物發出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賒銷或者分期付款的,以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為準;沒有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付款日期的,為貨物交付日期;
(4)采用預付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為發出貨物的當天,但生產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生產銷售完畢,為收到預付款或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寄售清單和貨款的,為寄售貨物發出180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並收到銷售額或者取得索取銷售額證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銷售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貨物,視同銷售,為貨物轉移日。
3.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
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的發生時間為:
(壹)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證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銷售收入,是指納稅人在銷售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過程中或者之後收到的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貨款憑證的日期是指書面合同中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中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勞務和無形資產轉移完畢或者房地產權屬變更之日。
(二)納稅人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建築勞務或者租賃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稅務所提示-財稅[2065 438+07]58號已刪除施工服務,改為預付款義務。
(3)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發生在勞務和無形資產轉讓完成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5)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四十六條增值稅的納稅地點是:
(壹)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總機構可以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總申報納稅。
(二)非固定業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機構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
(三)其他個人提供建築勞務、出售或者出租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的,應當向建築勞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所扣繳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