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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仁和鎮羅陽村征地拆遷面積多少?

順義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補助和安置規定

第壹條根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細則》(京府發〔2003〕606號)、《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意見》(京府發〔2003〕666號)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

第三條房屋拆遷補償價格由房屋所在地的補償價格和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格組成。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格=宅基地位置補償價格×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

第四條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格按下列公式計算:

(當地普通住房指導價-房屋新建均價)×每戶平均安置面積。

宅基地的位置補償價格= ————————————————————————————

人均宅基地面積

(壹)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格標準:

根據《北京市房屋拆遷評估規則(暫行)》(京國土房字[2001]第1234號)中基準地價的劃分,結合我區各地區商品房價格的實際情況,制定普通住宅指導價格標準如下:

壹類地區:包括順義城區劍河以南、京承鐵路以東、順平路以北、潮白河以西、後沙峪鎮城鎮規劃區、天祝鎮天祝村、薛大仁莊村普通住宅指導價格標準為2300-3000元/平方米。

二類區:包括壹類區以外的人和鎮、天竺鎮、後沙峪鎮,順平路以南部分及南法信鎮城鎮範圍內的城市規劃區,麻婆鎮、李橋鎮的城市規劃區。普通住宅指導價格標準為1.900-2.600元/平方米。

三類地區:包括我區除壹、二類地區以外的其他地區,普通住宅指導價標準為1500-2000元/平方米。

我區普通住宅指導價格標準由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並公布。

(二)人均安置面積標準:135 m2/戶。

(三)房屋新均價:400元/平方米。

(四)平均每戶宅基地面積,原則上暫統壹按0.3畝計算。

第五條宅基地面積補償標準按照《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八條(2004年6月31日令)確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24)。

(壹)拆遷補償確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當依法核定,不得超過控制標準。未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不予承認。

(二)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超過控制標準的部分不予補償;但1982之前合法批準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原則上按照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格的30%進行補償。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並有單獨戶籍戶口的* * *居民,可按戶對待。

(3)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住房用地管理的若幹規定》(北京市政府令第39號1989),該區域村民住房用地標準最高不超過0.3畝。

1982之前劃定的宅基地超過前款規定標準的,每戶最高不得超過0.4畝。

第六條除按照《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進行補償安置外,因征地拆遷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可以按照最近3年納稅總額6倍的標準進行補償,但最高補償不超過宅基地內合法經營面積每平方米500元的金額。拆遷房屋占地的鎮、村,因停產停業造成損失的補償標準由鎮人民政府確定,但原則上不得超過上述標準。拆遷人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壹)稅務部門近三年的納稅證明原件;

(2)工商部門營業執照原件。

第七條拆遷宅基地上的房屋,安置在國有土地上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貨幣補償的規定確定被拆遷房屋的補償,並與被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結算差額。即拆遷人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後,被拆遷人用獲得的貨幣補償購買被拆遷人提供的國有土地上的安置房。被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可以按照貨幣補償的有關規定,先簽訂拆遷貨幣補償協議,再另行簽訂安置房買賣協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作為居民實施拆遷,在集體建設用地範圍內用房屋安置居民。具體拆遷安置方案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鎮政府批準。

其他居民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拆遷宅基地上的房屋。有條件的鎮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單獨批準被拆遷宅基地自建房屋,被拆遷房屋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

第九條農村村民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但未實際取得宅基地,實施拆遷方案確有困難的,被拆遷人購買樓房時,被拆遷人可以按照當地樓房商品價格的10-15%給予優惠,人均優惠購買面積不超過30平方米。但拆遷實施方案確定采取另行審批宅基地的方式進行補償安置。

第十條搬家補助費標準為每本宅基地使用證3000元。

第十壹條前期搬家獎勵費標準為每本宅基地使用證2000元。

第十二條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按照重置價格和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06年3月5日起施行。《順義區人民政府關於批轉區國土房管局關於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補助和安置規定的通知》(順發[2003]34號)同時廢止。

關鍵詞:城鄉建設用地房屋拆遷△通知

順義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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