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增值稅發票的開票金額取決於公司版本,通常由以下情況決定:
1,增值稅發票開具限額分為:千元版、萬元版、十萬元版、百萬元版、千萬元版;
2.最高開票限額由壹般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依法核定。最高開票限額在10萬元以下的,由縣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開票上限為100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3.納稅人的發票金額不得超過限額。比如開壹張含稅654.38+0.5萬元的發票,發票是654.38+0.5萬元,妳需要開兩張發票,分別是含稅654.38+0.5萬元和含稅5萬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為簡易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的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購買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外購商品以及相關勞務和運輸服務的非正常損失;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和運輸勞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第二十二條增值稅納稅地點:
(壹)固定業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主管財政稅務機關或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總機構可以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總申報納稅;
(二)在其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的固定業戶,應當將其經營事項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或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稅;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勞務,應當向其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或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機構所在地或者住所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稅;
(四)進口貨物應當在申報地向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所扣繳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