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得益於國家稅務總局16號公告,微信群裏關於發票風險的文章泛濫。7月1之後,發票就成了燙手山芋,很多老會計壹時不知道怎麽開發票。
其實只是稅務總局對公司收取的普通票提出了信用代碼的要求,引起了該擔心還是不該擔心的會計人員的擔心。至於其他謠言,要麽是存在已久的老政策,要麽是道聽途說。至於“史上最嚴”這個說法,我想問壹下,哪壹年不能說是史上最嚴?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關於發票的似是而非的問題就會增加。壹會計問: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只有開票人,沒有審核人。這樣可以嗎?我準備拒絕,但是對方不想重開..."
如果會計師東問西問,沒有自己的主見,這個問題會引發新的問題。比如有專家說,不僅要有審核人,還要有審核人和開票人。會計截取了壹個關於發票的網上問答給我看:
問:開具發票時,發票內容中收款人、審核人、開票人可以填寫同壹個人嗎?
回答:出票人和審核人不能是同壹個人,分開比較好。
就像我說的,這個回答本身就不自信。既然“不是為了同壹個人”,建議應該是“必要的”分居,怎麽會變成“最好的”分居呢?可見我自己也沒想通。
我該怎麽辦?
看看關於發票的規定,就清楚了。
開具發票時,首先要完整填寫基本內容。有哪些基本內容?《發票管理辦法細則》(稅務總局令第25號)規定:
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名稱、發票代碼和編號、序列號和用途、客戶名稱、發票號碼。
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寫和小寫金額、出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蓋章)等。
也就是說,“出票人”屬於發票的基本內容,不能缺失。如果發票上印有開票人的位置而沒有填寫,發票內容就會不完整,不符合要求,存在不能作為稅收憑證的風險。(如果出票人沒有打印,比如用手撕票,當然是稅務機關的問題,我們不管)。
至於“審核人”?
顯然不屬於發票的基本內容,是可有可無的內容。
進壹步說,發票開出後,是否應該復檢?
《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及其實施細則無需審查。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經過審核,是完全合法的。當然,看起來並不違法,因為沒有規定不允許審查。
特價票認證不涉及審核人填寫,不管是否填寫都可以通過。唯壹有疑問的是賬目審計。如果哪個稅務稽查人員提出發票裏沒寫“審核人”,那就是違法!
納稅人最簡單的回答是:“對方說開發票後沒有審核,自然沒有審核人。”誰能說這張發票不合法?違反了哪條規則?
明明沒有審稿人,卻有審稿人造假。
才是真正的欺詐違規。
那麽,如果有審核人,出票人和審核人可以是同壹個人嗎?
有人斬釘截鐵地說:“不會”,否則復習就沒有意義了。
誰說不能開發票自己查?如果沒有禁止,是可以做到的。與其開發票不檢查,不如開發票自己檢查。這是企業自己的事。
那麽,如果沒有審核人,或者審核人和開票人是同壹個人,能否說明壹般納稅人企業內部控制的缺失?
顯然,沒有人能僅憑審核發票就判斷壹個企業內部控制的缺失。開票不是壹天的事。
大事情,是否審核,完全是企業自己的事。
這種問題,如果妳掌握了規律,會覺得莫名其妙。但這種廢話往往能引起大家的回應。我覺得主要是對稅收規則,尤其是發票規則的不了解,才會讓人聽風吹雨打。
如果妳掌握了規則,知道如何納稅和開發票,妳就會有壹個好主意。當然,妳可能還是不確定。這時候多提問,聽聽雙方的意見和理由,甚至可以評論壹下他們的對錯。所以,把握規則才是稅務會計真正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