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從兩個方面來判斷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第壹,拿到政府補貼收入的時間;二是財政補貼收入是否與商品、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數量直接掛鉤。
(壹)取得政府補助收入的時間。
2019年2月31日前取得財政補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號);
2019 12 31日期後取得的財政補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時限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第4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中央財政補貼有關問題的公告(第3號,2013)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時限的公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第45號)
根據現行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七、納稅人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在其他情況下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備註:公告2013 13僅明確中央財政補貼不征收增值稅。對於地方財政補貼,各地執行口徑不壹。2019第45號公告適用於各級財政補貼。
(二)財政補貼收入是否與貨物、服務等應稅項目的收入或數量直接掛鉤。
直接掛鉤
其他情況
與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當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其他情況下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比如,企業取得的崗位保障補貼,與企業銷售的貨物、勞務等應稅項目的收入或數量不直接掛鉤,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因此不征收增值稅。
02
企業取得政府補助收入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專項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壹是企業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視為非應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壹)企業能夠提供資金專用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撥付資金的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對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者具體的管理要求;
(三)企業上交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