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普通發票通過將除商業零售以外的增值稅普通納稅人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進行開具和管理,即普通納稅人可以使用同壹套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俗稱“壹機多票”。1.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格式、字體、列號、內容與增值稅專用發票完全壹致。根據發票號分為二聯和五聯。基本券號是兩張券,第壹張券號是記賬券,賣家作為記賬憑證。第二聯是發票聯,買方作為記賬憑證。此外,為滿足部分納稅人的需求,在基本券後增加了額外的三聯券,即五聯券,供企業選擇使用。
增值稅普通發票代碼的編碼原則與專用發票基本相同。發票左上角10代碼的含義:1-4代碼代表省份;第5-6位代表制版年份;第七個代表打印批次;第8位數字代表發票種類,普通發票用“6”表示;第9位代表幾版,兩版普通發票用“2”表示,五版普通發票用“5”表示;第10位代表金額版本號“0”表示電腦版本。
二、第二聯增值稅發票(普通發票)采用防偽紙印制。代碼是用特殊的防偽油墨印刷的,號碼的字體也是特殊的。每副對聯的顏色有藍色、橙色、綠藍色、黃綠色和紫紅色。
三、凡納入“壹機多票”系統(含試運行)的壹般納稅人,自納入之日起,壹律使用全國統壹的增值稅發票,並通過防偽稅控系統。對壹般納稅人已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舊普通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限期上交或交回稅務機關;經稅務機關批準,允許使用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壹般納稅人暫緩納入“壹機多票”系統,避免庫存發票的浪費,但最遲不得晚於2005年底。
四。增值稅普通發票價格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壹制定。
五、各級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壹機多票”系統的試運行,切實做好新舊普通發票的銜接工作。要把握形勢,統籌兼顧,合理安排,確保“壹機多票”制度的順利實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增值稅普通發票壹窗比對準備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5]141號)關於推行增值稅普通發票“壹窗比對”的要求,總局已完成“壹窗比對”相關軟件的修改升級工作,並陸續下發各地。稅務總局決定,自2006年6月5438+10月1日(納稅期,下同)起,所有使用稅控裝置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增值稅納稅人,在接受申報時,按照國稅發〔2005〕141號文件規定的比對內容,實行增值稅普通發票“壹窗式”比對。
自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各地必須嚴格按照《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壹窗式”管理操作規程》(國稅發〔2005〕665438號+0)執行新的納稅申報IC卡“清分解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