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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城建稅的處理

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自收到留抵退稅額之日起,可以在下壹個納稅申報期從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如果當期未扣除完的余額,可以在以後納稅申報期按規定繼續扣除。需要註意的是,留抵退稅額僅允許在按照增值稅壹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

留抵退稅需要什麽條件?

1、從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6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後返(退)政策。

綜上所述,對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自收到留抵退稅額之日起,允許在下壹個納稅申報期從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法律依據:

《關於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第壹條

為保證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有效落實,現就留抵退稅涉及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問題通知如下: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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