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計稅依據明顯偏低”,通過比較《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總局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各種核定稅額的方式進行判斷。在稅務機關認定稅額偏低,納稅人無法通過對比做出合理合法解釋的情況下,可以依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因為具體問題具體處理,稅收征管法中沒有量化判斷標準的數字形式,這也是稅收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壹定自由裁量權的體現。如果沒有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所列情形的證據,不能定性為偷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六款: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無正當理由,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如果妳的稅負真的很低,又沒有正當理由,稅務機關要求妳補稅是正確的。價格明顯偏低是什麽意思?目前權威機構還沒有給出準確的解釋,值得商榷。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擅自偽造、變造、隱匿、毀棄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漏報、少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謊報納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或者已收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回已扣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未扣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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